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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省市对口支援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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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19省市对口支援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新华社消息 灾后恢复重建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为举全国之力,加快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并使各地的对口支援工作有序开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机制。日前,《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

  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区域发展战略,对口支援由中央统筹协调,组织东部和中部地区省市支援地震受灾地区。按照“一省帮一重灾县”的原则,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情程度,合理配置力量,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在具体安排时,尽量与安置受灾群众阶段已形成的对口支援关系相衔接。对口支援期限按3年安排,在国家的支持下,集各方之力,基本实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目标。

  考虑支援方的经济实力和受援方的灾情程度,兼顾安置受灾群众阶段已形成的对口支援格局,对口支援安排如下:

  山东省——四川省北川县;

  广东省——四川省汶川县;

  浙江省——四川省青川县;

  江苏省——四川省绵竹市;

  北京市——四川省什邡市;

  上海市——四川省都江堰市;

  河北省——四川省平武县;

  辽宁省——四川省安县;

  河南省——四川省江油市;

  福建省——四川省彭州市;

  山西省——四川省茂县;

  湖南省——四川省理县;

  吉林省——四川省黑水县;

  安徽省——四川省松潘县;

  江西省——四川省小金县;

  湖北省——四川省汉源县;

  重庆市——四川省崇州市;

  黑龙江省——四川省剑阁县;

  广东省(主要由深圳市)——甘肃省受灾严重地区;

  天津市——陕西省受灾严重地区。

  未纳入对口支援的受灾县(市、区)由所在省人民政府组织本省范围内的对口支援。社会各界及境外提出对口支援的,由受灾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对口支援坚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当前和长远相结合,调动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多种力量,优先解决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条件。基层政权建设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为主安排,各级党政机关办公设施不列入对口支援范围。各支援省市每年对口支援实物工作量按不低于本省市上年地方财政收入的1%考虑。具体内容和方式与受援方充分协商后确定。 

  《方案》还对对口支援的内容和方式进行了规定,并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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